罪犯何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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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5:57: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84号

 

  罪犯何杰,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大妙乡均坝村铜锣湾组2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何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起,2018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杰自服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8年11月至2022年6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1次获奖励分;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5次获奖励分;2020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暨手语操比赛获团体第三名;2021年参加监狱组织的罪犯队列会操暨内务比武获三等奖。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550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何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