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红亮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6:09: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7号

 

  罪犯朱红亮,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社区居委会铁厂组999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湘08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红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181.5元。民审原告人 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刑终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刑核841825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红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针车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01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1次获奖励分;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1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红亮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朱红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