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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 共同修建的无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自建房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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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燕如  发布时间:2024-07-11 11:41:38 打印 字号: | |

【故事】

“我们共同建的房,为什么他能住而我不能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鱼市人民法庭审判庭内,气氛紧张。

李伟与杨芳原是一对二婚夫妻,二人于2015年在李伟农村老家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的砖混结构住房,但未办理审批手续,也无房屋产权证明。

2023年,李伟与杨芳夫妻感情不和,最终以离婚收场,但未对农村老家修建的房屋进行处理。

二人离婚后,李伟居住在农村老家的自建房中,但以已离婚为由,不准杨芳再居住在该房屋内。

“房子是我们结婚时一起修建的,凭什么他能住而我不能住?”杨芳对李伟的做法很不满,二人为房子的居住问题多次产生矛盾,杨芳也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享有案涉自建房50%的使用权和居住权。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伟补偿杨芳5万元,杨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鱼市法庭三级高级法官 吴希凤

农村自建房不同于城市商品房,由于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房屋的转让受到限制,且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自建房需要以“户”为单位审批建造,故其权属的认定可能涉及多个家庭成员。有些自建房只有夫妻两个人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些自建房是由父母与子女共同建造,则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当农村自建房没有审批手续,没有产权登记证明等时,其权属是不明确的,法院是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谁的。但是当夫妻已经离婚后,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一方主张分割,法院是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的。

本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伟补偿杨芳5万元,杨芳放弃自建房的使用权,是案结事了的最好方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