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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跑路”?法院:责任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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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可慧  发布时间:2024-07-12 09:08:10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竟在涉诉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将公司注销?企图“溜之大吉”,这样真的能免除法律责任吗?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被告岳阳某砂石公司签订了《砂石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河砂,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河砂预付款12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进行供货。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的预付款,2023年5月,被告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返还12万余元,尚余108万元未返还给原告,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云溪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某砂石公司依据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以企业无债务的虚假承诺申请注销公司,并获得批准。为防止程序空转,提高解决商事纠纷效率,从实质正义角度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函告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说明该公司系在涉诉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应予以撤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收到法院反馈的材料后,随即展开调查。经查,确认了岳阳某砂石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事实,依法撤销岳阳市某砂石公司的注销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岳阳某砂石公司返还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预付款10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法院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建立防范市场主体恶意注销协作机制,从建立助企护企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涉案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落实惩戒机制等方面入手,筑牢企业经营秩序的“安全线”,避免简易注销手续成为股东“金蝉脱壳”的“任意门”。

法官说法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简化企业注销手续,使市场主体易进易出成为大趋势。但是,在便捷市场主体退出的同时,应防止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司法人及股东,经营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耍小聪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其结果终将得不偿失。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被告隐瞒债务简易注销情形,并发函撤销被告恶意注销,保障了原告合法债权,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