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湛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900元。
刘某与湛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6月19日湛某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刘某当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8900元。借款后,刘某多次向湛某催款,湛某总计还款2000元,后经刘某多次电话催讨,湛某以多种理由搪塞,至今没有偿还,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本案中,湛某向刘某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的借贷合同自刘某通过微信向湛某支付借款时成立,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湛某借款8900元,并已还2000元,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刘某可随时要求湛某偿还借款。因此对于刘某要求湛某偿还69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借条为民间借贷关系最原始的凭证,随着手机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熟人之间借款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直接转账的,那么通过线上转账的方式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所以当事人通过线上转账,虽没有出具借条,但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向对方转账时一定要查清对方微信账户是否属于借款人本人,以及要有清晰借款表示的聊天记录,转账时备注写清借款原由,以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