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房屋租赁是现在社会中老百姓经常会接触到的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房屋失火,到底该由租赁方还是发租方承担责任呢?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洪某、梅某将有闲置房屋出租给被告李某、张某夫妻俩居住,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该皆大欢喜,但某天早晨,被告李某发现卧室起火,灭火未果后急呼救,原告梅某听见呼救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后事故造成房屋受损,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和手机使用不当引发火灾”。双方为此各执一词,经协商未果后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及鉴定费用2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作为租赁方未尽消防安全注意义务,用电不当造成出租人房屋失火财产损害的,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租赁方,有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房屋的义务,案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其对外出租亦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对火灾的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16万余元。
法官说法:“火”不单行,防在用电习惯。人莫大意,重在安全为本。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验收、配备消防设施。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培养良好用电习惯,真正做到防患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