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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卖假酒?五名男子侵犯知识产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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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6 08:47:27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中国是酒的故乡,酒和酒文化一直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白酒消费量巨大,因此不免会有不法分子瞄准消费者的购买需求,盗用注册商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出售以此获利。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2年,被告人淳某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灌装设备和材料,在网上开办了一家名为“酒都酱香小店”的网店,并通过微信推销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生肖茅台等系列名酒。同年11月,淳某接到温州一订单后,为快速出货,在贵州省怀仁市鲁班镇某社区内租赁了一处民房,雇请了齐某等人帮助灌装。后该窝点被怀仁市公安局查获,并对淳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立案侦查。

2022年12月,淳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雇请邓某为其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系列酒。邓某召集孟某作为帮手,同时找到胡某购买仿制包装材料,生产假冒茅台系列酒。后经绥宁县消费者发现购买的茅台系列酒为假酒后,向绥宁县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7月,绥宁县公安局对该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侦查,在查明犯罪嫌疑人和基本犯罪事实后,对淳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淳某未经茅台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商标,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邓某、孟某、齐某参与淳某组织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胡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邓某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退赔情况等,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孟某、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还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消费者在购买品牌酒水时,应当选择正规渠道,对于来路不明或者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要谨慎购买,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同时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消费者应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