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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是否应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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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8 08:51:54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7月12日,双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该案由双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玮担任审判长,与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肖民兵,行政庭负责人谢斓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娄星区人社局局长李建宏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付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23年3月4日,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付某意外受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休养,付某逐步康复。

2024年3月4日,付某前往娄星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娄星区人社局回复付某,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付某的工伤认定时间段应为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已超出受理时限,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付某不服娄星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双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案中,付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23年3月4日,正常情况下期间届满日2024年3月3日,但2024年3月3日为周日,期间届满日应顺延1天。因此,付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仍在法定期限内,娄星区人社局应当受理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鉴于该案在工伤保险诉讼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合议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从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系统性释法说理。

庭审中,傅玮院长组织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高效,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体现了公开公正、合法为民原则。

在充分释法析理的基础上,娄星区人社局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表示将撤销被诉决定,并受理付某工伤认定申请。付某当庭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庭后,合议庭针对该类型的案件向娄星区人社局制发司法建议,以“一案解”推动潜在的“百案消”。

法官说法: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与否,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取医疗救治、生活补助、经济补偿等的重要保障。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在该案中,双峰县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深层次挖掘剖析个案争议,以司法建议解决类案根源,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