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我一个弱女子,若没有你们的倾力相助,这个纠纷不知道要怎么样才能解决。”近日,申请执行人宋某花带着锦旗来到宁远县人民法院,当面向执行干警表示感谢。
宋某花与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宁远县某镇老市场旁的四层楼房及厨房由原告宋某花使用;由原告宋某花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被告雷某和财产分割费156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宋某花及时将财产分割费交付到宁远县人民法院,但被告雷某和未按生效判决确认的事项履行相关义务,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宋某花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多次向雷某和明法释理,督促其尽快自动履行,但雷某和不愿意配合并强硬表示自己不会搬出去。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宁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7月4日上午,宁远县人民法院会同镇政府、派出所依法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现场,法院将涉案房屋强制开锁并上贴封条,执行法官与镇政府领导对被执行人明法释理、耐心劝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雷某和支付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宋某花,宋某花放弃该房屋使用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