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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借款超额部分是“好处费”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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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小梅  发布时间:2024-07-25 09:13:04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注滋口法庭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梁某返还王某10000元。

王某、梁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9月15日,王某向梁某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还款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年化利率为0、还款金额为30000元。当天,梁某向王某银行转账30000元。2023年9月25日,王某向梁某转账还款40000元。后王某认为梁某应将不合法的利息费10000元退还给王某,梁某认为王某多还的10000元系双方约定的好处费,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中,王某、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事实清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梁某出借给王某30000元,且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该借款不支付利息,现王某向梁某偿还了40000元,梁某收取多还的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故王某要求梁某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梁某辩称王某多还的10000元系双方约定的好处费,因王某不予认可,梁某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