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9号
罪犯胡秋凤,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5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湘0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秋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胡秋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胡秋凤的人民币七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201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秋凤,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毒品再犯,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546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5次,具体情形为:2020年12月劳动改造违规操作扣50分,2021年6月私自传递物品扣50分,2021年10月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看书扣10分,2023年3月违反出工队列规定扣2分,2023年6月劳动现场大声喧哗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两万元,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8执22号执行裁定,终结(2019)湘08刑初9号刑事判决主文中没收胡秋凤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胡秋凤在(2019)湘08刑初9号刑事判决生效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该院立即恢复执行, 没收扣押的人民币七千四百元,已没收(判决书中注明)。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225元。2023年第四批监狱长办公会以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有多次违规扣分情形暂缓提请减刑。本批次间隔期四年二个月,从严了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秋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胡秋凤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