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国久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8-01 16:17: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13号

 

  罪犯王国久,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10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四万三千六百五十元。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2020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久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01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违规1次,2021年10月未按规定使用设施设备扣10分。民事赔偿四万三千六百五十元,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湘1025执917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批次间隔期三年九个月,从严了一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王国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