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晴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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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1 16:18: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17号

 

  罪犯杨晴,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芋头社区居委会9组171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08年10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1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湘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湘刑核260297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2017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杨晴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偶有违规行为,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累犯,毒品再犯,病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2次,并余296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违规1次:2022年8月因不服从警察有关住院人员点购的工作安排,导致他犯点购出现错误扣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2.281419万元;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湘06执795号结案通知书,杨晴没收财产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减刑间隔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74.47元。本批次间隔期四年三个月,从严了一年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晴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杨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