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群英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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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1 16:19:0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字第11

罪犯杨群英,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湘0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群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群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湘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2017年9月14日交付执行。

2020年3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群英,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553分。被评为2020年、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周期内共违规1次,具体情况为:2022年3月指挥中心视频巡查发现,罪犯杨群英违反作息时间规定,凌晨与她犯在走廊行走、聊天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3年12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湘07执2052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本次执行已执行完毕。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82元。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三年十个月,从严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群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杨群英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