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素飞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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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0:04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14号

罪犯张素飞,女,1968年3月3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0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素飞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38653711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终409号刑事裁定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素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认定被告人张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2018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2020年9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素飞在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工作,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偶有违规行为,但能及时改正,现改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是分监区的劳动能手,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576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考核周期内共违规2次:2021年1月无正当理由造成原材料消耗超标(劳动分)扣20分;2023年7月擅自使用车间固定工具纱剪(已钝化),剪头发(劳动分)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2021)湘01执8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湘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张素飞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211元。本次间隔期三年四个月,从严了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素飞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五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