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胜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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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0:5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6号

  罪犯周胜军,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苏溪村潘树村民组139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湘09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六百五十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湘刑终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202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胜军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病犯。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6次,余164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二次,具体情形是:2023年9月因在中午吃饭时未按规定排队,违反排队集合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12月未经允许走动,违反课堂纪律扣1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六百五十元,已全部赔偿。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湘09执870号结案通知书,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执行到位,现已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本批次间隔期从严了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胜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二十七

附:罪犯周胜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