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小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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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1: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15号

 

  罪犯周小菊,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湘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小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湘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小菊在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工作,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偶有违规行为,但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生活方面待人礼貌,虽身体状况不是太好但能团结友爱,做力所能及之事,确有悔改表现。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218分。在考核周期内共违规1次,2021年8月劳动时间在车间睡觉扣10分(劳动分)。本批次间隔期三年四个月,从严了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周小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