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长沙监狱减(无)第2号
罪犯胡浩龙,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金色比华利18栋703号。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浩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浩龙扣押在案的赃款1646.21万元及彭曙、胡浩龙扣押在案的共有赃款16480.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胡浩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刑终358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胡浩龙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浩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决和胡浩龙受贿罪、贪污罪定罪部分的判决及对赃款的处理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胡浩龙受贿罪、贪污罪量刑部分和对胡浩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胡浩龙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合并原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2019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有四次违规扣分:2021年11月26日,罪犯胡浩龙在集合队列中背手,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2年4月5日,指挥中心视频督查发现罪犯胡浩龙床铺上有杂物,内务卫生差,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2022年9月13日,监狱狱侦科通报罪犯胡浩龙拨打亲情电话时使用隐语、暗语,扣除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12月31日,指挥中心发现罪犯胡浩龙在车间未规范佩戴口罩,扣除监管改造分3分。根据《湖南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规定,以上违规不属于严重违规,经警察批评教育后,该犯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纠正自己的行为养成,近一年多无违反监规的行为。截止2023年12月表扬10次,并余105分。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381执110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根据《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湘高法〔2024〕10号)第24条规定:依法判处没收的财产系判决生效时罪犯的个人财产,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没收财产判项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该判项未执行的,除确有证据证实罪犯存在本操作指南第21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同时第40条规定:在本操作指南印发后,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月均消费标准依照本操作指南计算,印发前的月均消费标准依照原来的规定计算。根据《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指南(试行)》(湘高法〔2023〕53号文件)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财产性判项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且罪犯在考核期内狱内消费未明显超过规定额度标准的,可以认定或者视为无履行能力。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至2024年1月月均消费513.83元,并未超过省局规定的额度标准,故我狱认为可以视为无履行能力,不应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且该犯虽系刑九后贪污贿赂类罪犯,但入监时间已达到四年十一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的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我狱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犯罪性质,已从严延长其考核期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监区会议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浩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08日
附:罪犯胡浩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