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衡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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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4: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长沙监狱减(死)第1号

 

  罪犯张衡,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嘉树里58号。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衡,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无违规扣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次,并余184分。该犯死缓考验期已满二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监区会议记录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衡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28日

附:罪犯张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