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储昌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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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6:0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8

 

罪犯储昌喜,男,19728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旁出租房。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10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7821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817日作出(2019)1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储昌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818日起,20209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储昌喜自2020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月共获得表扬7次,并余26分。财产性判刑: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共履行13545.42元,其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626日出具的(2023)湘12444号执行裁定书上划扣银行存款12545.42元后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发现有扣分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湘12444号终结执行裁定,截止2023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2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储昌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3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