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桂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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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1 16:32: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5

罪犯廖桂林,男,196410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黄令旗43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16日作出(2019)01刑初72号、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桂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敲诈勒索罪所得赃款25万元予以退赔发还受害人,犯诈骗罪所得赃款46 734 98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78日作出(2020)鄂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322日起,20209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涉黑”罪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桂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表扬6次,并余583分。

扣分情况20213月因违未按规定过安检被扣教育分20分;20213个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共计30分。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对查封扣押的相关财产进行处置。20201029日作出(2020)鄂01119226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共计执行到位35 179 919.765余元,其中:敲诈勒索罪所得赃款25万元执行到位、没收廖桂林个人财产26 155 842.725元;终结该院(2019)01刑初72号、139号刑事判决中对廖桂林涉财产判项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扣分截至2023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三年两个月。综合该犯改造情形,可以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桂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3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