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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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1 16:34:52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9

 

  罪犯罗爽,男,199310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茶庵街。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082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9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6115日起2018114日止2016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5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1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爽自2018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大部分时间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该犯在云南服刑期间(20187月至20188)共获表扬表扬0次,余215分;我狱服刑期间(20189月至202311月)共获表扬6次,余417;扣分情形:2018年劳动扣分41分,20192月帮偏架扣150分;20193月持械打人扣100分;20198月使用MP4600分;201910月打架扣100,201910月违规吃东西扣20分,内务差扣1020208月私藏违规品扣300分,20209月打人扣30分;20226月劳动扣2,20237月劳动扣1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121日出具(2023)云081589号结案通知书,月均消费433.4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5次重大违规的情形,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一年,且该犯20209月至202311月无严重违规,截止2023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