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梅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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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1 16:35:3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0

 

  罪犯梅欢,男,19909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吉水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11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74日作出(2016)湘刑终84号刑事判决,对梅欢等原审被告人维持原判,对陈锦等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部分进行重新量刑。死刑缓期考验期2016810日起201889日止20168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23日送达。

从严情形:该犯有吸毒史。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梅欢自2019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月表扬10次,并余176.5,扣分情形:201910月车间抽烟扣300分;202010月打架扣50分;20215月打架扣30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328日出具的终结执行(2020)湘31175号执行裁定,月均消费472.4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1910月车间抽烟扣300分,但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六个月,且该犯202010月至202311月无严重违规,截止2023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410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