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宏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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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1 16:38:53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7

 

   罪犯田宏俊,男,1985122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毛沟镇偏岩村40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3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宏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12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225日起,20163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9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宏俊自2018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为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表扬12次,并余128,扣分情形:2018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7分;20192月禁烟区抽烟扣300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两次扣分情形,但已按照考核要求顺延了6个月考核期,该犯20192月后无任何扣分情形,且截止202311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2个月,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宏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