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李芬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1 16:40:1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1

 

  罪犯向李芬,男,198111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长乐坊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412日作出(2016)12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向李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030日作出(2017)湘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向李芬的部分上诉。一、维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向李芬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向李芬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向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1128日起,201712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4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李芬自2019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月表扬9次,并余157.1。扣分情形:无;财产性判项: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229出具的(2023)湘12680号裁定,决定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3)湘12680号案件的执行,月均消费404.6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重大违规情形,该犯截止2023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37个月,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李芬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