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启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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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1 16:42:49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10

 

罪犯周启国,男,19652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茶田镇都桐村6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11日作出(2016)31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启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周启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3007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启国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6日作出(2017)湘刑终4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116日起,20181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7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启国自2020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311月共获得表扬7次,并余245分。奖惩情况:20202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累计5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财产性判刑:民赔30078元,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18日出具的执行结案通知书。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过6次扣分,但情节均较为轻微,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结案,截止2023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4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启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3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