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兆记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9 09:24:32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9

 

罪犯蔡兆记,男,19706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1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兆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81日作出(2016)湘刑终1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81日起,20169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有吸毒史。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兆记自2018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月共获得表扬10次,并余528分。奖惩情况:20236月获得2022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加10分;201910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202012月车间抽烟扣300分;20211月打架扣100分;4月在车间机位上讲话扣10分。财产性判刑: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27日出具(2022)湘12227号终结裁定:没收银行存款1032.22元后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012月车间抽烟扣300分;20211月打架扣100,表现较差,已延长其考核期6个月,但自20215月起至202311月暂未发现有违规扣分情况,改造表现较好,截止2023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4年10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兆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3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