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春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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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9 09:32: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第5号

 

  罪犯何春梅,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西上居委会白果山小区1栋101室。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春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春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202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春梅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病犯、重点犯。截止至2023年12月共获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并余255.7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湘04执2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湘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减刑间隔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77.71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春梅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四年五月二七日

附:罪犯何春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