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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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9 09:33: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第1号

 

罪犯黄玲,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中路79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11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湘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黄玲限制减刑。被告人黄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2022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玲,在一监区六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限制减刑,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350.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湘01执56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湘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黄玲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服刑期间狱内月均消费192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玲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黄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