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春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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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09 09:35:0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字第10

罪犯肖春兰,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佛座坳村砖屋里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春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2018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春兰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副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能及时改正,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病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个,并余429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具体情形:2019年3月因流监窜号扣20分,2021年6月因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不按防疫规定佩戴口罩扣20分,2022年4月因浪费粮食扣2分。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三年一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湘13执10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3)湘13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春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二十

 

 

 

 

 

 

 

 

 

附:罪犯肖春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