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广告案,被告人杨某、牟某等8人违反法律规定,组织虚假交易,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最终以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成立A公司,经营范围为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为扩大公司营收,杨某停掉公司经营的正常业务,先后招募被告人肖某、牟某、黄某、曹某、邝某、刘某、李某等人加入公司团队,利用购买的“艾特淘”刷单平台,组织员工公司化运营刷单业务。2022年9月,牟某又带领部分客服人员另外成立B公司,与杨某的A公司合作继续从事刷单业务。
经鉴定,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两家公司通过虚假刷单非法收入高达190万余元。到案后,杨某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8人作为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组织虚假交易,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一方面A、B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刷单平台,招揽有刷单意愿的商家在公司平台上注册会员,发布刷单任务;另一方面,公司招募兼职刷手,与商家合作,制造虚假交易,再按照商家要求在网店内进行虚假好评,从而完成刷单任务。这种通过虚假交易,提升商品的好评率,以此诱导和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刷单日益呈现出组织化特点。在此,法官提醒,刷单是违法行为,对于商家而言,刷单最终损害的是商家信誉,只有诚信规范守法经营,以真正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打造品牌,吸引消费者,才是发展的长久之道。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