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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玩网红桥受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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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小燕 蒋小琴  发布时间:2024-08-19 09:00:10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2022年8月,刘某及其他游客一同在某乐园“网红桥”上进行荡桥,过程中,杨某因重心不稳倒在刘某身上,致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左侧膝关节内侧副韧带部分断裂、膝挫伤、左侧股骨下端挫伤。

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共花费医药费12000元,杨某垫付医疗费3000元,乐园垫付医疗费2000元。

因刘某与杨某、乐园及保险公司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9000余元。

法院审理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玩耍项目,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杨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杨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乐园作为“网红桥”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参与该项目游玩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乐园未在场所内及网红桥旁设置警示牌,且无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刘某在游玩过程中对其自身的人身安全疏于注意,对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酌情考虑刘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乐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乐园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应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及安全防护,避免因游玩不慎受到身体伤害,使自身利益受损。同时,大家在体验时,一定要选择安全设施齐全的商家。

 

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