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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扣留期间再酿车祸,车辆商业险还能获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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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锋钰  发布时间:2024-08-28 08:42:52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免于在商业三者险范畴内承担赔偿责任,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与法律典范。

2023年8月,原告彭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大道行驶,与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由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所驾驶的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彭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机构评定彭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因无法就赔偿款项与保险公司及李某达成一致,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13万余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李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系法律明文禁止行为。保险合同已明确将此类情形列为免责条款,且以加大加黑加粗的方式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尽到了提示义务。本案中,李某在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确认,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在驾驶证扣留期间擅自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本质上是非法驾驶行为。对此,市民朋友们绝不可存侥幸心理,否则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加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