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6号
罪犯何忠明,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状元桥村大兴组5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5年3月3日、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17年2月17日, 因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被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湘
04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
2018年7月27日起,2018年8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忠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6次,并余381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0分,监管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4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9次共292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忠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何忠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