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1 4号
罪犯洪贻勤,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上关乡水南村4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湘
1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贻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洪贻勤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
25日作出(2017)湘刑终35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洪贻勤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2018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贻勤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
9次,并余404.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
2020、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已延长考核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贻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洪贻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