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3号
罪犯黄爱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文富市镇平阳甸村186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爱军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12000元)。被告人黄爱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
(2016)湘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2016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爱军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14次,并余
587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
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爱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黄爱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