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1 5号
罪犯黄细成,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三角塘镇大合村燕子塘组18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细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8041元(未赔偿)。被告人黄细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3-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细成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3年7月
24日起,2013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8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细成在2015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7年4月,因持械报复组长被扣900分,禁闭处分, 并严管教育。经教育,自2017年10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10次,
并余573.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901.5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8次共417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四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细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黄细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