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1 2号
罪犯李勇,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龚家坪镇沟山塘村一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7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
(2016)湘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2016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勇在2019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1年3月,因对抗管教扣100分并严管教育三个月。经教育,自2021年7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
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10次,并余23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0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4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