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4号
罪犯刘毅伟,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旺达公寓B区
3栋10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执行);2017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未执行)。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湘
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毅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合并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合并判处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8000元),罚金五千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
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毅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10次,并余42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
5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毅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刘毅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