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阳远滔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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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9 10:25:57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3 8

 

罪犯欧阳远滔,男,19767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长塘村委五三村4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

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远滔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10000元)。被告人欧阳远滔及同案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6)湘刑终422号刑事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202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远滔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24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累计扣分1次共40分,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


 

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远滔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欧阳远滔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