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1 8号
罪犯唐存斌,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麻江乡廖家村144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湘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存斌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2964.95元( 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赔偿2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19)湘刑终4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4日起,2020年4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存斌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获得表扬6次,并余
18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3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31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存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唐存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