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友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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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9 10:29:22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5

 

罪犯唐友谊,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瑶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白芒营街。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湘

1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友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2000元);二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26944.5元(未赔偿)。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26日作出(2017)湘刑终

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2018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友谊在服刑之初,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曾出现违规行为。20 222月, 因欺骗警官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经教育,

20223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11次,并余219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


 

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18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8次共8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友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唐友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