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小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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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9 10:29:50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3 9

 

罪犯王小红,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蒋河村15组88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6年8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 邵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红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8000元)。被告人王小红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2018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红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努力完成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9次,并余33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计5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

2次共计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八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王小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