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1 6号
罪犯王小三,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镇柏水村15组28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三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撤销缓刑后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86740.75元)。被告人王小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2018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三在2019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1月,因违反亲情电话使用规定被扣150分。经教育,自2019年2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
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11次,并余591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0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30分。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八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王小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