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3 2号
罪犯吴至跃,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吴家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7年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湘
1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至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220.47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吴至跃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刑终25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至跃犯故意杀人罪,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刑终25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吴致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0元(已赔偿)。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2018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至跃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9次,并余
70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3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个月。上述事实, 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至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吴至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