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3 4号
罪犯姚华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宜章县城中居委会府前街机械厂7栋。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0日作出(2019)湘
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华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4000元)。被告人姚华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
20日起,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华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8次,并22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16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
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华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姚华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