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建华减刑一案
罪犯何建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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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1:17:5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字第47号

罪犯何建华,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6)湘10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建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40元)。被告人何建华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湘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截止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200分;考验期内共3次扣分,合计扣40分,已推迟八个月呈报减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建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