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礼林减刑一案
罪犯刘礼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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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1:20:2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5 号

罪犯刘礼林,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6)湘10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礼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礼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物质损失丧葬费30078元(本次执行3000元);追缴被告人刘礼林盗窃所得人民币4900元及财物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刘礼林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湘刑终3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720日作出(2020)湘刑更4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礼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植发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八次余10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宏顺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刘礼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