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畅减刑一案
罪犯姚畅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1:27:34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8

 

  罪犯姚畅,男,19851030日出生,汉族,初级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建设东路142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8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333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6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起算期自201568日起201767日止20157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1117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畅自2017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月表扬12次,并余69.5扣分情形:2018年劳动未完成5次,扣50分,20188月违规抽烟扣20分;20189月生产区抽烟扣300分;20193月生产区抽烟扣300,20199月违反6S规定扣10分;20211月未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财产性判刑:原判民赔27333元,已履行50000元,履行完毕,月均消费384.1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次重大违规扣分,但该犯20211月后无任何扣分,且之前的重大违规已按要求顺延考核期六个月,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截止2023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6年,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