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超林减刑一案
罪犯黄超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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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1:35: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黄超林,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0年3月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湘0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超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犯罪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湘刑终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定罪部分,撤销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黄超林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超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2019年10月21日由死缓减为无期至分监区2023年1月9日提请时间间隔为3年2个月,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至3月24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财产刑本次履行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6月25日

附:罪犯黄超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